【内容导航】
保险利益原则
【所属章节】
第四章(2) 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何谓保险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