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
一、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适用对象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缴纳方式 |
1.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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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
1.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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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方法 |
1.非受控价格法;
2.售价格法;
3.加成法; 4.净利润法; 5.分割法。 |
纳税调整的时效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
资本弱化管理 |
1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2.关联方间债资比超过上述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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