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
股票分割 |
含义 |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即将一股股票拆分成多股股票的行为 |
特点 |
股票分割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般只会使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增加,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项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都保持不变,股东权益总额也 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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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 1)降低股票价格 ( 2)向市场和投资者传递“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的信号,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 |
【提示】反分割又称股票合并或逆向分割,是指将多股股票合并为一股股票的行为。反分割显然会降低股票的流通性,提高公司股票投资的门槛,它向市场传递的信息通常都是不利的。
股票回购 |
含义 |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一定价格购买回来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 |
动机 |
(1)现金股利的替代 (2)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 (3)传递公司信息 (4)基于控制权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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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股票回购条件的多渠道回购方式允许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 (2)因实施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股票回购,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实施的股票回购,也有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3)当市场不理性,公司股价严重低于股份内在价值时,为了避免投资者损失,适时进行股份回购,减少股份供应量,有助于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 (4)股票回购若用大量资金支付回购成本,一方面,容易造成资金紧张,降低资产流动性,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另一方面,在公司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又持有大量现金的情况下,回购股份,也能更好地发挥货币资金的作用 (5)上市公司通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 |
【提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其余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取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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