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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管理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04 10:03:07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类型。

概念: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类型:(1)资源性国有资产。

(2)经营性国有资产。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一是国家所有原则;

二是出资人代表原则;

三是职能分开原则;

四是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1.概念: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2)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

(4)完善财会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依法建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企业改制是指: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制定标准

(3)按规定权限审批

(4)推进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7)研究机制

(8)监督、指导本级工作

3.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1)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审核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

(4)负责资产的调剂工作;

(5)督促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组织评价考核;

(7)接受监督、指导等。

4.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1)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资产日常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6)接受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

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②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

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1)建章立制

(2)报批程序

(3)专项管理和信息披露

(4)风险控制

(5)收入管理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1)报批

(2)处置的原则:

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②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3)收入的归属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需要登记的情形。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应该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行信息管理活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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