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强制注册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自愿注册
【提示】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4)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5.商标合法原则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类型 | 具体内容 |
驰名商标 |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提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授权与代理 |
①未经授权,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进行审理。 |
与地区相关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4)在先权利保护
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①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②商标所侵害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自然人的姓名权、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分类申请、多类一次申请、书面申请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的审核
1.初审
①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复审:
①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9个月+3个月)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③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项目 | 具体内容 |
1.界定侵权行为 |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2.纠纷 处理 |
协商→诉讼或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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