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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担保并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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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多项担保并存的处理
多项担保并存的处理
1.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019年、2018年综合题,2012年简答题)
2.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提示】留置权人>该抵押权人>其他担保物权人。
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共同担保(2020年、2019年、2018年、2016年综合题,2012年简答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