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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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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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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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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 |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提示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2021年新增)
2.小规模纳税人
情形 |
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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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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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销售旧货 |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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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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