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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6)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06 09:56:58
《经济法》练习题
1.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质押期间乙不慎将汽车损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有权要求甲重新提供担保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2.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可以出质的是( )。
A.汇票、支票、本票
B.仓单、提单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能出质的是( )。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生效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5.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B.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C.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D.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参考答案
1.【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署名权不可以;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答案】B。解析:B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4.【答案】D。解析: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答案】A。解析:A项,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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