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020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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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1)合法 (2)到期 |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合法 (2)到期 (3)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5)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诉讼程序 |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 |
2.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3.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4.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5.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
行权效果 | 1.消灭效果: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2.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5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6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2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8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乙对丁的5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6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2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8000元债权
【答案】D。解析:A项,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B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C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D项,该项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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