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其中说明辽宁抚顺2020 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 年10 月15 日止,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0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抚财会〔2020〕213 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我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继续教育时间。2020 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 年10 月15 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
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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