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21〕21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学分登记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会计之星”(www.kjzx.cn)网站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当年度学分登记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补学。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晋财会〔2018〕43号)所列各项禁止行为。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属地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资料(含电子版)报送至所登记的财政部门。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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