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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疆中级会计补贴申请流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0-28 09:51:21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鼓励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由用人单位对申领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核。用人单位持《审核表》、职工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单位公示证明到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http://xj.osta.org.cn)核查职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审核职工参保缴费年限等(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经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补贴人员参保信息、拟补贴金额、取证等级等,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意见。
(三)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意见,按基金拨付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到位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内,并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内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信息。

四、资金保障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各统筹地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对当期支付出现缺口的,由统筹地区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就业大局稳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重要性,尽快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应享尽享。
(二)明确工作职责。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理和申报。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处(科)室承担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到位。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廉政风险。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自治区拨付的年度宣传培训补助经费,及时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知办理程序。
(五)加强统计工作。各地要建立基础台账,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动态掌握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并从2017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将《自治区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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