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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7 05:06:41

【内容导航】: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2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相关】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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