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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9 04:11:1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5.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1】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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