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三)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甲公司于2×08年4月10日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60%股权,成本为12 000 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9年2月6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可取得100 000元。乙公司于2×09年2月12日实际分派现金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2 0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这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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