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美入公同股票2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来作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是米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监收归个人所有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少越有公南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谢)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1年内,不符合规定。
2、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扣么民事责任?
要求(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属于抽逃出资。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100万元的本息。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珥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王某担住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王某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执行期满,到公司设立时2014年未逾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股东主张其响公司交付9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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