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合同】
1.买卖合同
(1)一物多卖
①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2)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提示1】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合同。
【提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3.融资租赁合同
(1)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借款合同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民间借贷规则
①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提示】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③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Ⅰ.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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