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统称为发明创造)。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被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提示】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法律(如毒品的提炼设备或方法)、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万能钥匙);(8)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解释1】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解释2】职务发明创造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是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3.专利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申请日与优先权
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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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 |
发明 |
12个月 |
12个月 |
实用新型 |
12个月 |
12个月 |
外观设计 |
6个月 |
6个 |
4.专利权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提示】专利权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商标的种类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他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权,当受到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4)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5)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
等级商标 |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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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商标“可以”一并申请注册,一并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个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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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商标 |
①联合商标 |
是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 |
②防御商标 |
为防止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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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对其“同一种商品”上注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6.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②除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专有性)。
(2)先申请原则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商标合法的原则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提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朝阳市)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如中宁枸杞);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
③缺乏显著特征。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7.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有效期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续展 |
(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
(2)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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