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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2-21 15:43:40

【知识点】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2018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提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教材未收录)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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