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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识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一)基本原则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二)判断标准
1.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2.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电信公司买手机送话费,收套餐费外,可以额外购买流量和语音服务,如果额外购买的价格与其他客户购买的价格相同】
(三)处理原则
1.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节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2.在a.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b.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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