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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四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知识点】:购进货物; 专题四 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购进货物
一、购进一般原材料
【案例】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案例】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8.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购进生产设备
【案例】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运输该设备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0.11万元。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解析】 甲企业购进该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8+0.11=6.91(万元)
【税法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税法规定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法规定3】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为60%,第2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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