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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 第二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有()。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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