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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参加人
2.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3.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公开审理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5.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之处
①开庭方式便利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送达方式简便 (A)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B)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③耗费人力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程序转换
①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②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③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上诉——“两审终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1)决定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8.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
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②起算时点 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超期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③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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