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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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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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
3.回避制度
4.是否开庭?
5.是否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