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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