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一)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的判断及处理原则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 | 该企业为 主要责任人 | 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
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 | 该企业为 代理人 | 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
【提示】这里的特定商品,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可明确区分的一揽子商品,如果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二)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这里的商品或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未来享有由其他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制该权利。 零售业:出售商品前取得控制权—主要责任人 淘宝:出售商品前没有取得控制权—代理人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承诺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企业只有获得为生产该特定商品所需要的投入(包括从第三方取得的商品)的控制权,才能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4.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3个方面):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例如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验收风险)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存货风险)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价格风险)
【提示】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上述相关事实和情况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并且这些事实和情况并无权重之分,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也不能被孤立地用于支持某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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