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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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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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16年综合题)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如婚姻纠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