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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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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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5.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