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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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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
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司法解释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