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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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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的原因
2.公司司法解散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解散诉讼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有下列事由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