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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抗辩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1 12:18:58

【内容导航】: (一)抗辩权 (二)代位权 (三)撤销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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