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考试期间的新冠疫情防控,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具体事宜请及时关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防疫要求和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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