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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收入——第二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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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2.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如酒店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