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股份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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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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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购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 |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具体规定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1)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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