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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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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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书面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