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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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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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