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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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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物权变动的原因
3.物权法定原则
4.公示原则
5.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如基于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赠与而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取得抵押权。
2.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
(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3.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所谓法定公示方法,在动产物权变动中,是指“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移转;变动之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为“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是指“登记”,即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变动事项。
5.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其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应对其信赖予以保护。例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A房产被登记为王某所有(真正所有人是赵某),李某信赖该登记而向王某购买该房产,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对于信赖该房产登记而进行交易的李某,法律仍予以保护,即李某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