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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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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前提,但获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该不动产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