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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动产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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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的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