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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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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的,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除了须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一个特别要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