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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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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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
1.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2.附合的认定,关键在于形成的新物难以分割,如甲错用乙的油漆粉刷自己的房子。
3.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者识别所需费用过大,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甲错拿乙的红色油漆,将其倒入自己的黄色油漆里,难以识别分离。
4.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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