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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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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共有权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