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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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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也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