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具体五个方面: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销售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含义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不动产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以自然资源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一项服务的发生,部分在境内、部分在境外)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经营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相应项目。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服务、纳税人自我服务等等: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