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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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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准。
【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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