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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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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节 征收管理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1.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报送信息 |
留存备查资料 |
子女教育 |
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继续教育 |
①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②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住房贷款利息 |
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住房租金 |
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
赡养老人 |
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大病医疗 |
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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