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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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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二是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征税项目 |
所得类别及计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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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的该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取得该四项所得,按月(工资薪金)或者按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做年度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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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
按年度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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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属于分类所得 |
按次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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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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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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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
征税方法 |
适用所得项目 |
预缴或缴纳规定 |
年终汇算清缴规定 |
按年计征 |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
(1)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经营所得 |
按月或按季预缴 |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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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征 |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计算缴纳 |
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 |
按次计征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
按次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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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按次计征的方法中,如何准确划分“次”是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的“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次”的分类 |
具体情形 |
“次”的规定 |
一次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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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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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为一次 |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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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需要从收入中对基本生活费、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支出进行扣除,不同征税方法有着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注意辨析三个概念】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
具体扣除内容 |
适用所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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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除费用 |
定额 扣除 |
基本减除费用 |
60000元/年 |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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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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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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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扣除20% |
减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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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800元) 或定率(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财产租赁所得 |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
具体扣除内容 |
适用所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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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除费用 |
核算扣除 |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经营所得 |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
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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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非货币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中介费的扣除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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