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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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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这部分有两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8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