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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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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