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1.对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涵盖的期间越长,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多。
2.单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3.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4.对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
5.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
(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6.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
在整合审计中测试控制在整个会计年度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二选一):
(1)进行期中测试,然后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
(2)将样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期中测试,另一部分在临近年末的期间测试。
其中:
在将期中测试结果前推至基准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①基准日之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②期中获取的有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③剩余期间的长短。
④期中测试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⑤注册会计师基于对控制的依赖程度拟减少进一步实质性程序的程度(仅适用于整合审计)。
⑥控制环境。
7.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该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少,可能对该控制实施期中测试就可以为其运行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相应地,如果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一部分更接近基准日的证据。
8.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旨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审计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
9.如果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且关键的自动化控制未发生任何变化,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对该自动化控制实施前推测试。(一贯性)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实施了测试,则通常还需要对其实施前推程序。
10.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无效,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其对总体信息技术环境以及对任何依赖这些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的持续有效性的影响。
如果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无效,且无法获得其他替代证据以证实关键的自动化控制自其上次被测试后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通常就需要获取有关该自动化控制在接近基准日的期间内是否有效运行的证据。